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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全厂气体报警器检测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HNEC-HBMH26043000100 · 发布于 2026-09-19 15:51:30

创建项目线索
项目地区河南省
预算金额暂无数据
采购品类计量检测
投标截止2026-09-23 00:00:00

关键信息

项目编号HNEC-HBMH26043000100
采购单位暂无数据
招标代理暂无数据
文件获取截止2026-09-23 17:00:00
答疑截止暂无数据
开标时间2026-09-24 14:00:00
开标地点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远程电子开标,开标平台为中原云商(http://bid.zyepp.com)
投标保证金暂无数据
评标办法暂无数据
递交平台中原云商(http://bid.zyepp.com)

公告正文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全厂气体报警器检测采购公告

以下内容以公开公告原文为准。

公开标讯

公告正文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 全厂气体报警器检测服务(框架)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全厂气体报警器检测服务(框架)项目已获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线上询比采购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对招标人全厂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报警器(固定式)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提供定期校准服务,服务期一年(框架协议),按实际检测校准数量据实结算。 2.2 服务范围 (1)固定式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报警器约994台:涵盖乙炔、乙醇、乙酸甲酯、液化气、乙醚、乙酸酐、乙缩醛、甲醇、一氧化碳、氢气、甲醛、欠氧(氧)、PTMGE、四氢呋喃、γ-丁内酯、丙炔醇、正丁醇、丙烷、二硫化碳、硫化氢、氰化氢、氨、过氧、二氧化硫等26类被测介质(详情见招标附件); (2)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约75台(含多合一及单一气体等类型)。 2.3 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1)检测校准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国家现行有效的计量校准规范、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365-2008《电化学氧测定仪检定规程》、JJG 695-2019《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551-202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其他被测介质按国家相应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执行。 (2)校准结果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等国家标准对量值溯源和报警性能的要求,确保设备满足现场安全使用及监管检查要求。 (3)本项目中标人需出具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校准证书量值可溯源、数据完整、结论合规,证书有效期12个月;校准不合格的仪器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免费提供一次复检服务,并出具合格的CNAS校准证书。 (4)服务响应:中标人接到招标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达现场实施校准作业,严格按照招标人生产计划组织施工,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全程遵守招标人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5)中标人自行配备校准所需的合规标准气体、标定设备及现场校准仪器,所有标准物质、设备均须在计量校准/检定有效期内;自行配备作业人员全套劳动防护用品,承担现场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2.4 服务地点 河南省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东段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 2.5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6 结算及付款 校准数量以招标人实际委托并确认的校准数量为准,据实结算;中标人完成每批次校准工作、出具合规有效的CNAS校准证书,并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招标人按流程完成发票挂账及付款工作。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计量校准、检验检测服务等相关内容,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2、资质要求(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提供资质证书及能力附表完整扫描件,附表需清晰体现覆盖项目): (1)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认定附表包含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本项目涉及各类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氧气(欠氧)检测仪等对应检测校准项目; (2)持有有效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且CNAS认可能力附表完整覆盖本项目所有类型可燃、有毒、氧气检测仪校准项目,可合法出具带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 3、检测人员要求:现场校准作业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持有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且提供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4、投标人须具备自有合规标准气体及全套现场校准设备,所有标准物质、校准设备均在有效期内,满足本项目全品类仪器校准需求。 5、业绩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2项石油化工、煤化工或危化品行业气体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校准服务业绩,其中至少需有一项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或河南能源集团合作服务业绩(提供完整合同扫描件,需清晰体现服务内容、服务范围、甲乙双方盖章签字页)。 6、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破产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7、信誉要求: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不良履约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严禁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取消投标及中标资格。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方式:我公司的招标项目信息在中原云商(http://bid.zyepp.com/)平台上发布。有意向的投标人需在中原云商上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在获取时间内在线提交报名申请及响应资料;招标人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响应文件的组成与递交 响应文件应包括:(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3)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资格要求);(4)承诺书。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23日17时00分 递交方式:中原云商(http://bid.zyepp.com)电子上传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9月24日14时00分 开标地点: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远程电子开标,开标平台为中原云商(http://bid.zyepp.com),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原云商成功递交所有电子投标文件。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东段 联系人:段工 电话:19903926983

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计量校准、检验检测服务;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覆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检测仪校准项目)和有效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能力附表完整覆盖本项目所有类型仪器校准项目);现场校准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持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须具备自有合规标准气体及全套现场校准设备;2023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2项石油化工、煤化工或危化品行业气体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校准服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或河南能源集团合作业绩;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严禁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评分要点

招标文件未明确说明评标方法;公告仅说明招标人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招标文件。

风险提示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17时00分,开标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14时00分,均通过中原云商平台电子递交,投标人须在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达现场实施校准,并自行承担现场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AI 读标

AI 结论均可定位至公告原文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就全厂气体报警器检测服务(框架)项目进行线上询比采购招标,服务内容包括约994台固定式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约75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定期校准,服务期一年,据实结算。投标人须具备CMA和CNAS资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17时00分,开标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14时00分,通过中原云商平台电子递交。

气体报警器检测计量校准框架协议询比采购鹤壁煤化工
已提取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计量校准、检验检测服务;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覆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检测仪校准项目)和有效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能力附表完整覆盖本项目所有类型仪器校准项目);现场校准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持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须具备自有合规标准气体及全套现场校准设备;2023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2项石油化工、煤化工或危化品行业气体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校准服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或河南能源集团合作业绩;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严禁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已提取评分要点

招标文件未明确说明评标方法;公告仅说明招标人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招标文件。

已提取风险提示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17时00分,开标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14时00分,均通过中原云商平台电子递交,投标人须在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达现场实施校准,并自行承担现场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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